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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内部出了乱子

双方所签深工商合字(1993)第A381号合同签订书之第七条之2款中的“为了汽车城的需要,必要时可以以汽车城的土地对外抵押担保融通资金,加上甲、乙方合共三方负担融资偿还责任之规定(详见合同),甲方同意将权属于自己所有的30栋工业厂房为乙方对外抵押作保以融通资金或实物之用,并同时交付给乙方上述三十栋厂房的房产证(证号见附件:略)。

    二、乙方使用甲方上述房产作抵押,属于有偿性质,即乙方以对外抵押融资或实物的实际金额的5%付给甲方担保费,并按每次到位的资金或实物的时间为担保费的结算时间。

    三、乙方使用甲方房产所融通的资金或实物,必须专项用于汽车城的开发建设,专款专用。

    四、为抵消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将其汽车城的土地与94年开工兴建的地面建筑、生产线与设备反抵押给甲方。情因汽车城的土地证系由甲方负责办理,所以,反抵押的主动权仍在甲方。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SZ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刘森林(签字)

    乙方:SZ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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