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六、经济纠纷转为刑事案件
圳芙蓉食品有限公司,深圳汪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汪氏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今日吉利电子有限公司。
第二类,通过起诉可能收到一定效果,和应中止诉讼时效的企业:深圳胜雅实业有限公司、佳木斯招商开发公司、达利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深圳锦绣贸易公司、十八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五湖四海贸易有限公司、陇海麻棉制品有限公司、中华彩印有限公司。
第三类,以协调和法律手段相结合解决的企业:深圳玉风金龙大酒楼、深圳深汕胶丸厂、宝岛实业(深圳)开发公司、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
考虑到当前依法清贷工作中碰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如诉讼、执行时间长,一时难以奏效,房地产行情低迷,拍卖抵押物可能造成现实信贷风险等),我行设想将上述企业统一呈报,除第一、二类企业建议迅速进入法律程序外,其他企业将本着有利于我行排除信贷风险、有利于平衡资金头寸、有利于实现经营效益的原则,根据银企双方的协调情况,分别处理。
我行原聘请深圳国太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现拟继续聘请该所代理诉讼。
以上请示,妥否?
请批复。
附件:《拟起诉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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