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黄忠惠做实诈骗大案
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2月2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系列五个案子,皇龙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调解结案;宝安龙腾实业公司和宝安和谐贸易发展公司为判决,并以被告接受一审判决而审结。唯有区大郎、区二郎兄弟的家乐大酒店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但事实清楚,不可争辩。而且,我在规避人民银行的规定,情急生智创造的‘转移抵押权’的问题,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点既可笑,又有点意思。”
原来,当黄忠惠以一个诺大的皇龙宾馆抵押给湖贝金融服务社,签了3000万元贷款合同后,只贷款了500万元,便被人民银行停止了贷款业务。这黄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灯,派上律师罗加日三天两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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