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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〇、朱赤儿公关,周凯歌变卦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春花(代)

    其二: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562号

    原告: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住所:深圳罗湖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第一被告: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 华,该公司干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森林,该公司原总经理。

    第二被告: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凯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非,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被告:深圳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宝安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 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孙 勇,该公司业务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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