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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〇、朱赤儿公关,周凯歌变卦

院申请追加安延公司为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岸尾公司和金凯歌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依法产生,真实有效。安延公司应偿还原告的贷款本息,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金凯歌公司也应当履行其担保义务。原告将贷款使用人安延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此,安延公司应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岸尾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7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应予偿还。

    上述款项分期偿还: 1997年12月30日前还500万元,以后每月30日前还1000万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还清。

    二、金凯歌公司对1997年8月30日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安延公司对岸尾公司欠原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300元由安延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付,不予退回,安延公司将承担之数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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