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八、流年不利求稳守
建议
行长:
我行在1996年5月1日人民银行下调贷款(含逾期贷款)利率后,仍有15690万元贷款以18‰计收月息,约占贷款总余额的40%。这在当时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维护市民银行的权益,制裁逾期贷款户有一定积极意义。随着近两年来资金外围环境的改变和贷款逾期时间的延长,继续以18‰执行罚息有如下问题:
1、会造成总行、支行两级经营班子难以向股东交代。从目前拍卖抵押物的情况看,债务人的资产能维持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的已经不多。应收利息大幅度挂帐的结果,造成日后处理抵押物连利息都清不完,剩余本息只能走冲销的路,增加不良影响。
2、客观看贷款户,在贷款时承担着25‰左右月息水平的成本,逾期时继续计算复息,也是这种水平。企业资产不太可能以这种速度增值,因而只能以清盘告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难以收到挂帐利息。
3、从我行的考核体系看,我行如仍维持18‰的罚息,对经营成果没有帮助,但对于相关的指标如“应收利息回收率”、“当年旧贷款欠息增加额”等有负面影响,直接影响全行员工的福利。同时,也缩小了与旧贷款户协调清息和变通组织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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