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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三、担保纠纷?经济诈骗?

款罚息的请示

    总行:

    深圳石岩招商实业公司于1994年12月17日以该公司自有物业(粤房字第0663230号房产)设权抵押,向我行借款260万元,于1995年6月20日到期。因一直未还本息,我行于1997年初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以(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目前已处于拍卖抵押物阶段(房产评估净值488万元)。

    最近,镇政府和该公司负责人分别与我行协商,要求减免贷款逾期罚息,在此前提下,考虑一次过还清我行本息。截止1998年4月20日止,该公司欠我行利息130万元,其中逾期罚息38万元(合同利率与逾期利率的差额)。

    我行考虑到该公司实际上是当时石岩本地赖以修桥铺路、开发出让土地、招商引资等类似事业型的公司。目前尚欠各家银行贷款一亿多元,而公司全年的收入还不够利息支出,且拍卖该房产变现的困难和阻力较大。为此,特报请总行核准减免该公司38万元逾期贷款罚息,力争实现非拍卖清收。

    妥否,请批复。

    附件:民事判决书一份

    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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