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三、中央政法委收到专案报告
共1.69亿元的借据共18张,证实原借据的真实情况,说明后来的贷款借据和合同是徐东海经手办理的虚假手续。
2、湖贝金融服务社有关安延公司在该社的帐务记录。证实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于1994年4月13日、4月27日、4月30日、5月4日、5月9日、5月16日、5月17日、6月4日共贷款8100万元,这些款项均是该公司目前在帐的4650万元抵押贷款之外的。
3、1998年7月20日,湖贝支行出具的关于庄宇任职湖贝金融服务社总经理期间的证明,证实庄宇在任职期间所作的承诺是公司经营活动,应由其继承者湖贝支行承担民事责任。与此相适应,1998年7月4日庄宇到宝安分局监视居住期间,所作的证明材料,证实不应由岸尾经济发展公司承担7500万元本金及其利息的责任。
4、1998年6月7日,朱赤儿在看守所的供词:岸尾公司没有理由承担7500万元的还款责任。
5、1998年6月11日,原湖贝金融服务社信贷一部经理徐东海的证言:真正贷款的是朱赤儿的安延公司。及银行与朱赤儿合谋,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名义办理的贷款手续是虚假的。1998年6月16日,原湖贝金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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