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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二、苏公安的《申请再审书》上京

,那就理想得多。对!就往最高人民法院送。

    于是,从事专案的苏公安与工业村聘请的律师几经斟酌,写出了以工业村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申请再审书》,全文如下:

    申请再审书

    申请再审人:深圳宝安工业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深圳宝安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职务:村委主任。

    被申请再审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罗湖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被申请再审人: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新安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申请请求:

    1、裁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

    2、裁定撤销上述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中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

    3、裁定驳回被申请再审人市民银行湖贝支行的起诉,将本案移送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处。

    4、两被申请再审人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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