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六、强龙不压地头蛇
此呈
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宝安岸尾经济发展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看官:岸尾经济发展公司这篇《再审申请书》,全文的措辞显然比工业村委的《申请再审书》要温和得多,而且更占有材料和证据,真的应了一句“有理不在乎声大”。
夏天详细琢磨文中的根据,其基本事实还是站得住脚的。而且它只说以岸尾经济发展公司作为借款方的7900万元的贷款是不真实的,没有说岸尾公司拿出29栋房产抵押安延公司的4650万元的行为不是岸尾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夏天认为是实是求是的。因为当时湖贝金融服务社还没有正式对外营业,岸尾公司的房产证就已经拿到了湖贝金融服务社人事部门的铁柜里。而在此前,安延公司与岸尾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双方合作开发汽车城用岸尾村房产融资的协议书,怎么不是岸尾村的真实意思表示呢?
还有一个问题,也让夏天陷入了长考:“洪虎他们对自己做了五次笔录,但在该申请书上只字未提,只在附件中作为证人而摘录了证词。那么,专案组不在文章中写上我的名字有什么玄机呢?是疏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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