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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流 氓 手 段

没有关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国的规定。第三,在修改《联合国宪 章》上大流氓拥有否定权。

    前面两条就不用说了,最牛逼的就是第三条。按照普通民 主国家修改宪法的程序,一般也就是绝大多数议员(或代表)通过也就通过了。

    但是《联合国宪 章》的修改方法跟上面完全不同,先看看联合国宪 章关于修改宪 章的规定:

    第108条。本宪 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

    第109条。联合国会员国,为检讨本宪 章,得以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经安全理事会任何九理事国之表决,确定日期及地点举行全体会议。联合国每一会员国在全体会议中应有一个投票权。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 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请同志们一定要仔细的看这两条,因为这两条规定真心是天坑,或者说这亮条规定纯属于用来调戏那些准备成为大流氓的小流氓的。这么说吧,其实上面两条中所说的什么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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