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 站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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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那两条是扯淡呢?接下来就具体的讲一讲。先说说第一种办法。
第一种比较简单,只有两步程序。首先,你得先向联合国大会提案修改,得获得合国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国通过。这一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阻止不了,因为这个过程中没有使用否决权的可能。
然后你以为就可以开心了?可以开香槟了?
非也,通过了又能怎么样?看第二步“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国含全体常任理事国依本国宪 法程序批准后才能生效”这一句。这一句中就隐藏了大流氓的否决权!
什么叫宪 法程序?这么说吧,有的国家需要国会批准,比如美帝的参众两院(其中任意一院不同意都算白搭)。还有的国家需要总统或者主席签署,比如毛毛熊和兔子(普大帝和习哥说:老子不签,然后……就没然后了……)。总之,大家都懂的。
以上说的是方法一,再说方法二。
第二种比较复杂,有三步。首先由联合国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国及任意九个理事国同意,确定召开修宪专门会议及会议时间、地点(这一步常任理事国不能阻止)。然后在修宪会议上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国批准修宪提案(这一步常任理事国也不能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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