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二章攻破京都
京都条约十三条扔给倭国国王。
一、倭国为琉球属国,
二、割让九州岛为琉球国土。
三、本州岛石见县以南为琉球租借地,租期一百年。
四、倭国不得自造一百石以上船舶,所有一百石以上的船舶都要到镇倭岛购买。
五、倭国水师船只总数不得超过两百艘,种吨位不得超过两万石,水师必须聘请琉球水师顾问。
六、倭国陆军总规模不得超过五万,所有陆军必须聘请琉球陆军顾问。
七、鉴于此次战争因倭国歧视我琉球商人而起,所以战争责任由倭国承担,赔偿琉球白银五千万两。
八、在倭国偿还完所有赔偿之前倭国海关由琉球接管。
九、琉球居民在倭国期间有治外法权,若是有罪须移交琉球方面审理,倭国不得扣押琉球国民。
十、琉球居民在倭国享有倭国贵族同等待遇,拥有办厂、开矿、经商的权利。
十一、倭国开通沿海所有港口为通商口岸,各港口将划出一定的土地为琉球租借,方便琉球商人的经商活动。
十二、琉球军舰有在倭国任何海洋河流通航的权利,倭国不得干涉。
十三、琉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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