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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6章 唐朝的离婚

对婚姻制度的一个系统阐述,主要包括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

    陈子昂着重介绍了关于婚姻的解除这一方面内容,也就是崔耕在梦中后世极为常见的夫妻离婚。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官府可主持强制离婚。

    陈子昂提醒胡泽义,宋氏要休夫,虽然没有先例,但县衙是可以替她主持强制离婚的。

    而强制离婚的前提是义绝和违律结婚。

    唐代的违律结婚,主要指未到唐朝适婚年龄而成婚者,或者不从尊长者,正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嘛。

    义绝呢?

    指得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像宋温这种**义女者,明显已经在义绝的范畴里了。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宋氏到县衙申诉,县衙就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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