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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卷 第六章 《大明藩属国令制》

军队中,大明委派的将领和藩国本土的将领各占一半。大明兵部负责军队的装备和操练,藩王则负责军队的军饷和辎重供给。

    第二等为属国,属国由大明帝国皇帝册封的属王管理,拥有部分自治权,所有属国百姓归属王管辖,属国税收由属王征收,但是属国官员则需属王提出申请由大明吏部任免。

    在经济上,属王必须向大明开启所有口岸作为通商之用,大明帝国本土商人可以任意在各口岸进行商业活动,但是大明以外的国家,没有大明的特许属国不得与其通商。

    在军事上,属王无权组建军队,由大明兵部派遣将领在属国征召,属王可以申请军队协助,但无权指挥军队,军队的装备、操练和调动都由大明兵部负责,属王只负责军队的军饷和辎重供给。

    第三等为属地,属地由大明帝国皇帝委派的总督管理,所有属地百姓归大明户部管辖,属地的税收由大明户部负责征收,属地的官员由大明吏部任免。

    在经济上,属地完全按大明规划执行,在军事上,属地驻军由大明兵部调派。

    令制还规定,所有藩国、属国、属地皆需使用大明文字,习圣贤之学,藩王、属王世子不习圣贤之学者,不得继承藩王、属王之位,藩属之民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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