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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九十三章《周易》

丁尼法典来源于罗马法。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委员会有权力用现存的所有资料,并可加以增删、修订,随后把这些敕令分别标上发布皇帝的名号,以及施行的对象与日期,再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列。

    这部《敕法汇集》在公元529年颁布施行,也就是着名的《查士丁尼法典》。

    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后再度颁布。

    相较于希腊,罗马给人的第一印象想必是务实,罗马人对西洋文明的最伟大贡献就是博大精深行之久远的罗马法。

    而在经过长期的演变,博大精深行之久远的罗马法也跟着渐趋式微,而丧失了古典时代既有的精神。

    于是查士丁尼开始将紊乱不堪的法律一一作出详细的整理,找来当时的大臣帮他编纂。说是要编纂,但这其实是一件浩大的工程,当时帝国时期,律有二类,一类是帝国法令,为代皇帝所颁布的立法;一类是法律判例,包括过去司法家和法学家对于法律实际运用时所做的判断和解释。

    但数世纪来,过去司法家和法学家对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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