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零三。大汉民族保护法
朱治国案成为大文帝国的法律史上里程牌,是它催了大文帝国现代法律的诞生,它一改以前大文帝国法律以大而全的粗犷式法律,变成以国家宪法为法律主体,分门别类的建立了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涵盖了大文帝国的各个方面和各行各业。
新的大文帝国法律的诞生,极大的促进了大文帝国法制化的展,为了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儒晋提出了公民这个新名词。
在帝国的法律面前,所有的帝国民众都是公民,不分贵贱,没有贵族、平民之分,都以帝国的公民接受法律的审判,在审判结果下来之后,进入执行阶段时,贵族可以依靠自己的身份,对处罚进行减免,但付出的代价也是高昂的,如果是杀人、叛国这类案件,贵族身份就不起作用了。
因为这类案件在审判结束后都会剥夺被告的政治身份,贵族的贵族头衔也会被剥夺。
公民这个新名称的出现,在法律范围内,提高了民众的身份,降低了贵族的身份,将原本不平衡的双方,通过法律手段相互扯平,防止在法律面前出现出现强弱之分,保证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公民还有另外一层含义,但李儒晋没有敢说出来,毕竟大文帝国还是封建社会,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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