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4节 乡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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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明、清两代的乡饮酒礼带有明显的教化内容。明代的乡饮酒宴在每年的孟春正月和孟冬十月举行,中央以及地方的学官会率领士大夫中的长者来到学校;在民间,则会以里社为单位,在春秋社祭时举行。宴饮之前主事的人会先读一下律度法令,有过的人都要去赴宴,坐在正席的位置倾听。
此外,主事的人还会宣读刑部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并致训诫辞。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朝廷又规定,里社乡饮酒宴的成员分为三等入席。凡是年高有德,无公私过失的人为上等;凡是因为按户分派的差役和赋税有推迟延误,或者曾经受到处罚的在官者为次等;凡是曾经犯奸诈伪、盗窃、蠢政害民的人为下等。从此以后,明代的乡饮酒礼已经把宗法活动和基层政权建设糅合在一起,明显具有对人民加强控制和统治的目的。
清代沿用明朝的制度,望春望日以及孟冬朔日,在学宫行乡饮酒礼,由学校的教官担任司正,行礼致辞。乾隆时期,朝廷对乡饮酒礼作了统一的规定,删除了一些繁文缛节,命令饮酒礼不能时间太久。
(5)乡射礼
《乡射礼》记载的是古代基层行政组织定期举行的射箭比赛大会的具体仪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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