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一百四十四章 大宋的盗版与正版

员也没有认真执行。或许有零星出版商能够得到官府的保护,可这只是极个别的现象。

    这个时空,随着印刷术的出现,作品的载体,图书的生产成本降低且可以成为商品,从而为印刷商或作者带来收益,大量的复制与传播,使得印刷者或作者无法像控制手抄本那样管领自己的无形财产权,从而产生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需要。

    便捷的印刷技术与快速的流通途径同时也便利了书商盗印他人作品以牟利。早在唐代雕版印刷运用不久就出现了盗版现象。

    如唐元稹曰:“白氏《长庆集》者,太原人白居易之所作。……而乐天《秦中吟》、《贺雨》、《讽谕》等篇,时人罕能知者。然而二十年间禁省观寺,邮侯墙壁之上无不书,王公妾妇、牛童马走之口无不道。……其甚者有至于盗窃名姓,苟求是售,杂乱间厕,无可奈何。”

    到了宋代这种盗版的现象更是严重了。

    大宋朝廷曾经下令要求刻印《九经》监本的人必须先请求国子监批准。

    这实质上是保护国子监对《九经》监本的印刷出版的一种专有权,它比欧洲的这类出版特权早出现近五百年。

    但是,宋出版商刻印《九经》需向国子监申请,但并不缴纳类似于版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