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提议表决
为了让合作社的管理机制更加灵活,让股权由呆板的账面数字,变成可以流转的资源,执事处特向股东大会提议如下:
1、准许股权进行流转,流转对象必须为自然人或者经营机构;
这里的自然人,指的是人身自有的良家子,没有充分人身自有的奴婢、仆役、庄客、部曲等,是不能接受股权的;而所谓经营机构,却是商铺、结社、钱庄、工坊等。
2、股权流转的方式为:转让、转卖和委托三种。
其中,转让指将股权的投票权和收益权分开,股权所有人将投票权或者收益权中的某一项,以书面的行事,永久或半永久地,转让给第三方;转卖之股权人将股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合适的价格进行转卖,转卖后,出让放永久失去已经出卖的股权部分,其权益由受让方继承;而委托,则指股权人,可以临时或者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将投票权委托给其他股权人代为行驶。
3、股权人要进行股权流转,必须在执事处下面流转司进行登记进行。如果进行股权转卖的,完成流转后,流转后获得股权的各方,须重新订立契书。
4、股权转卖,须缴纳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五的市税
接下来,又有五、六、七、八等条目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