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事者乎?夫不严其教,高其选,则士之以执兵为耻而未尝有能骑射行阵之事,固其理也。凡此,皆教之非其道故也。
方今制禄,大抵皆薄,自非朝廷侍从之列,食口稍众,未有不兼农商之利而能充其养者也。其下州县之吏,一月所得,多者钱**十,少者四五千,以守选、待除、守阙通之,盖六七年而后得三年之禄,计一月所得,乃实不能四五千,少者乃实不能及三四千而已,虽厮养之给,亦窘于此矣。而其养生、丧死、婚姻、葬送之事,皆当于此出。夫出中人之上者,虽穷而不失为君子;出中人之下者,虽泰而不失为小人。唯中人不然:穷则为小人,泰则为君子。计天下之士,出中人之上下者,干百而无十一;穷而为小人,泰而为君子者,则天下皆是也。先王以为众不可以力胜也,故制行不以己,而以中人为制,所以因其欲而利道之,以为中人之所能守,则其制可以行乎天下,而推之后世。以今之制禄,而欲士之无毁廉耻,盖中人之所不能也。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资产,以负贪污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夫士已尝毁廉耻以负累于世矣,则其偷惰取容之意起,而矜奋自强之心息,则职业安得而不弛,治道何从而兴乎?又况委法受赂,侵牟百姓者,往往而是也。此所谓不能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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