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
憾矣,其死也,又于子孙无不足之忧焉。何谓约之以礼?人情足于财,而无礼以节之,则又放僻邪侈,无所不至。先王知其如此,故为之制度。婚丧、祭养、燕享之事,服食、器用之物,皆以命数为之节,而齐之以律度量衡之法。其命可以为之,而财不足以具,则弗具也;其财可以具,而命不得为之者,不使有铢两分寸之加焉。何谓裁之以法?先王于天下之士,教之以道艺矣,不帅教,则待之以屏弃远方终身不齿之法。约之以礼矣,不循礼,则待之以流、杀之法。《王制》曰:变衣服者其君流。《酒诰》曰: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夫群饮、变衣服,小罪也;流、杀,大刑也。加小罪以大刑,先王所以忍而不疑者,以为不如是,不足以一天下之俗而成吾治。夫约之以礼,裁之以法,天下所以服从无抵冒者,又非独其禁严而治察之所能致也。盖亦以吾至诚恳恻之心,力行而为之倡。凡在左右通贵之人,皆顺上之欲而服行之,有一不帅者,法之加必自此始。夫上以至诚行之,而贵者知避上之所恶矣,则天下之不罚而止者众矣。故曰:此养之之道也。
所谓取之之道者何也?先王之取人也,必于乡党,必于痒序,使众人推其所谓贤能,书之以告于上而察之。诚贤能也,然后随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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