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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三

为兵者,日以益众。举籍而按之,近岁以来,募兵之多,无如今日者。然皆老弱不教,不能当古之十五;而衣食之费,百倍于古。此甚非所以长久而不变者也。凡民之为兵者,其类多非良民。方其少壮之时,博弈饮酒,不安于家,而后能捐其身。至其少衰而气沮,盖亦有悔而不可复者矣。臣以谓:五十以上,愿复为民者,宜听;自今以往,民之愿为兵者,皆三十以下则收,限以十年而除其籍。民三十而为兵,十年而复归,其精力思虑,犹可以养生送死,为终身之计。使其应募之日,心知其不出十年,而为十年之计,则除其籍而不怨。以无用之兵终身坐食之费,而为重募,则应者必众。如此,县官长无老弱之兵,而民之不任战者,不至于无罪而死。彼皆知其不过十年而复为平民,则自爱其身而重犯法,不至于叫呼无赖以自弃于凶人。

    今夫天下之患,在于民不知兵。故兵常骄悍,而民常怯,盗贼攻之而不能御,戎狄掠之而不能抗。今使民得更代而为兵,兵得复还而为民,则天下之知兵者众,而盗贼戎狄将有所忌。然犹有言者,将以为十年而代,故者已去而新者未教,则缓急有所不济。夫所谓十年而代者,岂其举军而并去之?有始至者,有既久者,有将去者,有当代者,新故杂居而教之,则缓急可以无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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