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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七

人上,其能抑之在人下乎?惟试以政事而名实立见矣,此又待名士法也。

    开元间,刺史杨浚,坐赃当死。上命杖之六十,左丞相裴耀卿上疏云:“决杖赎死,恩则甚优。解体受笞,事颇为辱,止可施之徒隶,不当及于士人。”上从之。唐明皇时,监察御史蒋挺坐法,敕令朝堂杖之。张守珪奏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则流,不可决杖。士可杀而不可辱也。”我朝秦襄毅公纮,总督两广军务,时因发总兵官安远侯柳景赃,反为所诬。朝廷命锦衣卫官校,逮公至京讯之。官校至,公治事自若,凡兵食军务,检处既毕,然后就道。军容驺从,略不少损。官校以其大臣重望,不敢肆言。及度岭,公乃谓官校曰:“吾今可以就逮矣。”遂白衣囚首,坚请自系,曰:“顷者吾非故违朝廷旨,不就囚服,顾两广总制,其责任甚重,军民之所承奉,蛮夷之所具瞻。一旦至此,吾一身焉足惜,苟囚首就系,正自恐损朝廷威,故优游至此者,存大体耳。”乃就系而去。正德间,朝官有罪,辄命锦衣卫官校擒拿,霍文敏上疏曰:“天下刑狱,付三法司足矣。锦衣卫复兼刑狱,横挠之。越介胃之职,侵刀笔之权。脱冠裳以就锁桔,屈礼貌以听武夫。朝列清班,暮幽污狱,刚气由此折尽矣。或又暮脱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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