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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最后判决

是他的通用名称,这与《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这点相违背,所以张氏集团的商标注册也是无效的。所以,对于七灵花散这个名字,我们也是可以用作商标的。”

    张正国的律师此刻也提起抗议,他说道:

    “上述观点和证据,我和我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其一,我的代理人是完全按照原方生产的,尽管只是外方药,但也是地道的七灵花散,所以我们申请的商标虽说有起通用名称,但是并不妨碍其他的人使用‘七灵花散’这个名字;其二,对弈七灵花散,整个市场,也不过是只有我的代理人生产此药,而对方虽说是外伤内服药,但是却不见得是真正的七灵花散,所以对方是不能够使用这个名字的;其三,退一万步讲,这个七灵花散的名字是《青囊遗录》中记载的,不是里面命名的,而世人知道此药的人多,知道此药名的人却计划没有,这个名字既不是大众通用名,也不是历史通用名,只是被一本古籍记载了一次,而我的代理人或者他的祖上因为某种巧合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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