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 跨系法律基础,相邻而坐
么多的,但是你们这么有兴趣,那我就来说说,第一个原因,法律所需要面对的对象是整个社会,社会关系具有复杂多变的性质,由此决定了法律自发布之日起就必然和社会关系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这种矛盾可大可小,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加之客观形势的不断变化,必然导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滞后和不适应性。”
“根据社会的发展修改不就行了吗?”有人说道,“这样的话,一本法律只怕有一人厚了,几十种法律都是这样,那么谁还能学会法律呢?法官判一个案子只怕得翻书查看好几年了,学法律的律师们也是要吃尽苦头了,这可不是一个好办法,不过修复法律漏洞,一直是国际性的问题,法制肯定会越来越健全,这点毋庸置疑。”
“那么还有三个原因呢?”学生们问道。
“第二个原因嘛,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有限,或者是疏忽,但凡是人,都会有考虑不到的地方,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所以总会有遗漏,欠缺其规定的相应情形。第三个原因就是法律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它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对于实际生活中的个别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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