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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议和条约

    注:《》包括《议和条约》9款,《附约》3款。中文本称“中1国”,日文本称“清1国”。

    大1清帝国大皇帝陛下及大1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为订立和约,俾两国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绝将来纷纭之端,大1清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1清帝国钦差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大1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二品顶戴前出使大臣李经方、大日1本帝国大皇帝陛下特简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内阁总理大臣从二位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1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为全权大臣,彼此校阅所奉谕旨,认明均属妥实无阙。会同议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1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国。故凡有亏损其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

    第二款

    中1国将出资赎回,因战争而暂被日1本接管的下开地方之权。

    第一、下开地方为奉天省南边地。赎金为三千八百万库平银。

    第二、台湾附属岛屿澎湖列岛。赎金为一千二百万两库平银。

    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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