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染血的八条
受降条约。
一.美尼斯政府赔款4.5亿德本,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约9.82亿德本,以海关税、常关税作担保。
二.将赫本塔尔东部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原住民不得进入,海博伦贸易财团可派兵驻守。
三,设置保护区,美尼斯帝国险要关口,由海博伦贸易财团接管。
四,清算反抗军,惩治给予财团严重损失的将领,名单由财团拟定,由财团法庭审判、处理。禁止美尼斯帝国的原住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财团为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凡是发生武装叛乱的地区,官员立即革职永不录用。
五,承认联邦公民在美尼斯帝国境内有超然地位,美尼斯帝国司法机构无权干涉。联邦公民可任意往来任何地区,并允许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购置的土地皆拥有所有权。
六,联邦政府拥有美尼斯帝国境内所有矿产的开采权。
七,允许联邦神职人员入境传教,政府无权干涉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八,美尼斯帝国解散议政院,由海博伦事务总署接管,全权代表太阳王治理帝国,拥有人事任免权。
当伊文看到这些条约之后,差不多也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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