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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官制中的“官阶”、“官职”分立制

的防阁、庶仆、俸料都依散阶而定,此后才依照职事官发放;至少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之前,官僚的资课仍依本阶。

    唐律中“散官”指不带职事官而仅仅拥有散阶者,而所谓“某品职事官”,实指同时拥有散阶和职事官者,其诸多待遇仍然是以散阶为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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