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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九十二章 利诱(求月票)

  华夏刑法中,针对社会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是在方明远看来,现在的这一罪名,无论是立案、还是最终的处罚,都有过轻,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的嫌疑。

    比如说,这一罪名的立案要求,犯罪嫌疑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说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必须在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才会立案。这也就是说,如果说这些被生产、销售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要是没有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说其他严重后果的。是不会被刑事处罚的。

    但是很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的食品,它的危害性不是一时片刻会显现出来,而且即便是显现出来,一般人也不会立时想到是食品的问题,而且如今的社会。每年都有数不清的公司企业成立,每年也有数不清的公司企业关门,当三五年之后,危害性显现出来时,也许当初的公司早就不知道在哪里了,更是无法取证!而这些公司所赚取的那点昧心钱,却需要民众、政府未来以十倍百倍的代价来偿还,有些家庭甚至于因此而破碎支离。

    而且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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