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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章【巨子也要参加辩论?】

    。

    两相矛盾,只有一真。

    在这个案例中,无论莎翁还是常生,他们都提出了自相矛盾的观点,当判决对自己有利时,他们就会以判决为前提条件;当判决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就会以合约为前提条件。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其实现的手段,就是给出一个虚假且不充分的前提,只是要从逻辑理论上加以破斥,还要让这些古人能够听明白,就比较困难了。

    “这个案例来自海外之国,是我在梦中所见。或许在老秦很难解决此类案件,可那海外之国的官主解决起来就容易多了,因为他们的法令健全,有着‘上诉’机制,对县令判案不服的,就可向郡守再次提出告诉,这是一种完善的制度,在我老秦或许也有类似的事情,却只是偶然发生,或者十年百年也不会发生......”

    白栋微笑道:“这就是第二步的〖答〗案。我们已经知道莎翁和常生都有犯错,可官家总要做出一个判决,所以第一审的官主应该驳回莎翁的告诉;这是因为莎翁与常生的约定虽不可以对抗官家判决,却是提出争讼的事实基础。根据约定,常生应在第一次赢讼后,才应该给付半费,而在莎翁提出争讼时,常生并没有参加过任何一场争讼,所以莎翁缺乏提出争讼的事实依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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