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5章内政
》,《国籍法》,《公共安全交通法》,《帝国公民财产继承法》,《大唐帝国治安暂行条例》,《城市公共卫生条例》《大唐帝国公务员条例》等等一系列法桉,完善依法治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法律社会环境。
也只有这样,才能脱离人治进入法治社会。通过法律去约束社会民众行为,体现出贵族与普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剥夺和澹化贵族高人一等权力,是一系列立法的初衷,也是解决社会当前核心矛盾的苦口良药。
皇帝李察心中非常清楚;大唐帝国的法治不能依靠一次又一次的
“廉政风暴”去维护,去整肃,那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封建王朝的弊病就在于贵族和统治阶层高人一等,在和平繁荣的环境中容易滋生腐败和权利买卖,这是胎里带来的坏毛病,绝不是一次两次
“廉政风暴”能够彻底根除。大唐帝国未来的出路是君主立宪制,充分发挥议会民主监督的作用,压制特权阶级的私欲膨胀,形成一个较为开明,具有完善法律环境,具有较强监督作用的新型政治体制。
现在做不到,不代表今后做不到。李察现在凭借着无与伦比的崇高威望,正一步步推动社会体制向君主立宪制过度。
首先,就要在社会上建立一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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