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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章 废除井田制

  皆为服劳役于公田,其收入全部为领主所有,而其私亩收入全部为个人所有是一种劳役租税。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
    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
    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
    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
    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
    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
    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既渠道,叫遂、沟、血、浍。
    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
    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大王,臣以为废井田、开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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