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郡伯三件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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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兰克的伯爵,在查理曼“君主全书”规范下,备受王国法甚至帝国法的制约。
跟随查理曼打下帝国的方伯,有好几位方伯的统治区域甚至超过公爵。
大帝担心手下方伯权势过重,危及皇权,便开始将方伯权力加以分割,移交亲信,宣布全国方伯统一改称伯爵,过强不好铲除的方伯便升格为公爵,重新设定势力范围。
并让每位伯爵的辖区仅限一郡之内,严控设定区域法理,使贵族与君主有极其明确的主从关系。
当然也有些伯爵兼领二郡三郡,但这样一来,影响到其他公爵或者国王继承人的法理地盘,使这几十年来,查理曼帝国内部分裂出的几个国家,一直发生小规模的法理回归战争。
这股减轻伯爵权力的风潮尚未蔓延到不列颠。
此时成为郡伯,等于奥兰就是王国中的小王,但其他六国,也都是如此册封的,所以并不异常。
“银马刺”之后,第二件郡伯礼物是一面“领地徽旗”,这种旗图可以自己修改,只是一种象征物,可以是郡领的特产,可以是领主喜欢的图样,可以是领主自己的家族徽旗,挂上城堡外部,以示别于其他郡领。
最后是使用“郡伯宝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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