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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章 路一凡的麻烦(一)

   《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10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当时实习协议中这几条还是以粗黑线划出,让他们先看一遍再签的,怎么还会出现这个问题?
    “还不是薛绿波作的孽,如果不是她天天在外面招摇撞骗,让路一凡自己去开庭,接业务,又不给路一凡实习补贴,路一凡怎么会截留案件。”
    陈文静对路一凡还有点好感,至少比薛绿波印象好点,“再说那也不是薛绿波的案源,是路一凡自己拉来的,律师事务所这种事很正常,实习律师拉的案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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