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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五章 诉讼or仲裁(一)

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通俗一点来说,仲裁不是司法机构,而是民间机构。
    仲裁有几个特点: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是提起仲裁的前提。这体现了对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事务上的意思自治的尊重。
    众所周知,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法定的、最终的途径。
    法谚有云:“司法乃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说的便是这个道理。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这是诉讼与仲裁的一个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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