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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

十贯,第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
    苏油说道“寺判没明白我的意思,你这个做法的目的,并不是从扶持农人脱贫的角度考虑,其目的仅仅只有一个保住国家的资产。”
    “也是因为这个原因,《青苗法》中还对主客户做了区分,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但要求必须与主户合保,并视主户家产多少而决定贷款发放额度。”
    “从大宋法律关系来说,客户和主户,本来只存在雇佣关系,强行规定主户为客户担保,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究其原因,仅仅是因为客户没有偿还能力,所以便以主户之产作保,以保护国家贷款不受损失而已。”
    吕惠卿认为自己没毛病“国家财物,当然要保其不失。”
    苏油摇头,继续背诵条文“以十户为一保,约钱数多少,量人户物力。令、佐躬亲,勒耆户长识认。每户须及一贯以上,不愿请者,不得抑配。其愿请斛斗者,即以时价估作钱数支给,即不得亏损官本,却依见钱例纽斛斗送纳。”
    “我想问的是,要是农户偏偏就是亏损了官本,那该怎么办?水旱非时,难道律文规定了不得,就真的不得吗?”
    “我们接着往下客户愿请者,即与主户合保,量所保主户物力多少支借。如支与乡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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