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七章 废奴
人通婚,只许“自相婚配”。
并且法律还规定,地方官府和军镇管辖之下的官妓,要嫁给良人为妻,必须经过行政长官或军事首领的批准,先落籍为良,“洗去污垢”然后才能嫁人,若非得到主家或者行政长官的同意,奴隶是不能自赎或者互赎的。
以后到了唐朝,奴隶的地位更低,他们在法律的上的地位仅仅是财产。唐朝的法律还规定说,“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同资财”,主家可以随意发卖、打杀,奴隶的后代也得是奴隶,永世不得翻身。
可是,隋朝本身是异族当道,当时门阀世家大肆蓄奴、歌姬、家丁,便是富裕的百姓人家多少也会蓄养几个奴隶,如果天凤军搞什么强制废奴的话,或许会受到奴隶们的拥护,但蓄奴的百姓和门阀世家在利益受损之下,未必就肯答应。
而且,还存在着一个,如果搞强制废奴,身为奴隶者未必想要自由,平白倒手的自由他可能不会珍惜的情况。所以但黄小刚提出新朝的废奴策略不是强制废奴,而是允许奴隶自己给自己赎身,或是无力自赎的申请由官府出面来赎买,从而在很大一个层面上给了奴隶自由的希望,又不是迫切损害普通百姓和门阀的利益,使得大家都有了一个漂亮的台阶转寰,高仲也才由衷的感叹若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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