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五七八章深入专案

指纹,因为从第一起案件的现场(受害人车内)提取到了犯罪分子留下的多枚指纹,在第二起案件受害人的车内也提取到了两枚残缺的指纹(由于这两枚指纹残缺,虽然和第一起案件现场提取的同手指指纹有不少共同点,但说服力还不够,所以当时没有把两起案件串并起来),在第三起案件受害人的车内又提取到了三枚很清楚的血指纹。经过技术员比对,第一起案件和第三起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有两个相同,经过进一步鉴定,最后认定为同一个手指留下的指纹;后来又把第三起案件和第二起案件现场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发现其中一枚指纹也有许多共同点。综合这个情况,专案组认为这三起案件是同一个人所为,决定并案侦查。
    二、犯罪分子为一人作案。主要依据除了指纹外,还有走访调查时群众反映的情况。其中就有两个出租车驾驶员反映,案发前他们和受害驾驶员在市区曾相遇,虽然是擦车而过,但清楚的看到受害人车内就带了一个乘客,只是没有看到这个乘客的样子。
    三、案件的性质为仇杀。犯罪分子是持刀作案的,仇杀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分子作案时下手狠,刀刀都能致受害人于死地;另外,犯罪分子作案后没有拿走受害人的钱和任何值钱的物(如:手机、戒指等),更没有非法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