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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章 刑鼎未铸规已成(上)

成了两层。
    一层是宋国原本制度下的几乎没有掌控力、只有征税权和征伐劳役和军事义务的农兵半自治制。
    另一层则是与原本的村社自治互助邻里生活融合在一起的、那些信奉乐土可以实现的、经常聚会和听适讲故事的人的集合。
    这个村社是公田授田制村社,而非私田下的村庄,宋国也没有数十年后变法秦国的基层控制能力,加之没有成文法,因而村社的自治程度很高。
    哪怕是杀人这样的事,也都是村社内部协商解决,或是自行复仇。
    反正授田制换田村社没有土地纷争,集体劳役也是付出劳役地租与村社其余成员无关,村社众人之间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军赋、劳役,那不是适的权力范围。
    但生活、生产、邻里关系、文化教育等,则基本被适掌握在了手中。
    完善的自治村社,必然是二者合一的。
    但适巧妙地利用乐土聚集下的众人将村社另一半的权力悄然夺走。
    军赋、劳役本不是村社能决定的。刨除掉不能决定的这些事,这个村社真正的政治中心是那间简陋的盖着芦苇席的小屋。
    尤其是村社里大部分人已经笃信乐土可以实现后,甚至原本的乡老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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