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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的“退田”要求与“五年田土”之争的法

障,亦千古之遗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对于范濂的上述言论,我们需要谨慎从“海公名臣,竟为东南造此等业障,亦千古之遗恨”等措辞可知,范濂对于海瑞的评价极为负面,故而“自海公以后则加叹、杜绝,遂为定例”的论断是否真正成立,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尚存在另外一种可能即“加叹、杜绝”的定例在海瑞处理徐阶案之前就己经存在,范濂将之“栽赃”到海瑞头上。但无论怎样,海瑞与“加叹、杜绝”的产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这是海瑞允许徐阶买回“田面权”所致,当然这些与“加叹、杜绝”的定例并不矛盾。
    那么海瑞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由于尚未找到直接的审判文书,这就需要寻找间接证据。其实,早在海瑞巡抚应天之初,徐阶就曾致书松江知府衷贞吉,认为“退田”的要求无异是赤裸裸的“白夺”行为
    适见按院所行告示,其为民之心本极恳切,但奸民所以未敢肆者,惧抢夺之罪耳。使抢夺无罪而激变有刑,则奸民乘之妄作,以富家存留自食之米,概指为余剩,强迫称贷尽其有而去,富者将何以自存。夫富者独非民乎?
    且奸民今日称贷于甲,明日贷于乙,既磬富者之有,其贫弱之民乃更无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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