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江南地区财赋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形成
乐三年六月,夏元吉、袁复、俞士吉以及新加入的通政司左通政赵居任四人受命再赴江南,赈济苏松嘉湖饥民。
临行前,朱棣谕之曰“四郡之民频年厄于水患,今旧谷已罄,新苗未成,老稚嗷嗷,饥馁无告,朕与卿等能独饱乎?其往督郡县,亟发仓廪赈之,所至善加绥抚,一切民间利害,有当建革者,速具以闻。”(《明太宗实录》卷41、43)
可知,除了赈济饥民外,这个四人领导小组还肩负了体察民情的职责,具有了后来巡抚官的雏形。此行,夏原吉等人督理赈济,“发粟三十万石,给牛种。有请召民佃水退淤田益赋者,原吉驰疏止之”。
俞士吉还疏请蠲免了湖州府六十余万石逋赋,不可谓无功。
不过,这次江南之行后,四人命运也就此发生了不同方向的改变,并在客观上促成了江南治水督农官设置的定型。
永乐三年八月,夏原吉回户部接替病卒的尚书郁新,正式接掌国家财政大权。(《明史》卷149)
四年二月,回朝不久的俞士吉、袁复二人,因在江南治水期间“贪受货赂”事发,被左都御史陈瑛弹劾,下狱治罪。
结果,袁复死于狱中,而俞士吉则很快被释放,降为办事官,并再次被派往江南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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