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晚明逋赋的本质原因——赋役白银化的负
。其有巧立名色,广取用钱及多秤金数,克除火耗,为民害者,从监察御史、廉访司纠之”。(《元史》卷104)
明初为推行钞法,一度禁止民间用银。直到正统元年开银禁,赋役征银程度逐渐提高,火耗问题才浮出水面。
弘治十八年十一月,总督南京粮储右副都御史叶贽言“湖广地方灾伤,京粮未完,先帝(时孝宗崩,武宗在位)下所司议处,石折银六钱,所以宽民之力也。今南京户部复令加纳火耗,重困贫民”。
户部覆议“旧例,京库之银,石折二钱五分,以其颇轻,故有火耗之加。其以灾伤折银者,止收正数,不得妄加”。(《明武宗实录》卷7)
从中可知,正统以后,明朝逐渐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规定(旧例),即石折二钱五分的折粮银(金花银)允许加征火耗,而灾折之银,则只取正数。
据黄阿明考证,明代官方规定地方政府将征收到的税银煎成银锭解纳中央府库,始于嘉靖八年的户部奏准。(《明代赋税征银中的负面问题》)
而从《明实录》中的记载可知,“火耗”一词,正是在嘉靖朝才开始大规模出现的。
这也跟一条鞭法为核心的赋役改革进程基本一致。
赋役征银后,由于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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