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大桶中盐,重利收债。
在清代,各盐场收盐的器具多有不同,且有明确的标准,如两淮盐场“淮南以匡计,淮北以桶计。”
以淮北为例,盐桶的选材多为木制或铜质。一般而言,铜桶较为标准,清初期各场多用铜桶,后来场商为了牟利,而改铜桶为木桶。清代各时期,桶的标重规定多不同,如乾隆三十年正月“定淮南各场灶盐交易以两桶配一引,每桶各重二百斤。”(《清盐法志》)
同年七月,准“淮南纲盐以四百斤捆运出场,两桶配成一引。淮北灶户卖盐向系用框论担,每担除框净重六十斤,以十四担配成一并,引计重八百四十斤,照此收买捆运。”(《清盐法志》)
同治四年,又重新“核定淮南各场桶价”。同治十二年,准“淮北收盐每框重五十五斤,两框为一担。”(《清盐法志》)
当盐商与灶户间建立借贷关系,盐商则以“预支定货的形式直接控制灶户”。
包世臣在《淮盐三策》中记载“灶户烧盐,售与场商,而场商于停煎之时,举钱济灶,比及旺煎,以大桶中其盐,重利收其债,灶户交盐而不得值,非透私则无以为生。”(《皇朝经世文编》)
本来灶户的生活是十分艰苦的,如屈大均在《广东新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