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盐商对灶丁的盘剥
的变化,盐商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开始从封建政府的“控制”下分离出来,中国帝制社会末期盐商阶层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此时“最大的商业资本之一”。
虽然在明初的一段时间里,官府还严格控制着盐业生产和盐税,“洪武中,每灶一丁,给工本钞二贯。又给以草荡灰场,此即官与牢盆之意也。”(《皇朝经世文编》)
后来开中制的实行打破了这种均衡,“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丙午岁,始置两淮盐官。吴元年置两浙。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明史》)
盐商开始参与盐业生产,可以说,开中制是封建盐法变化的转折点,从此,商业资本开始插入盐业生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土地兼并是存在于帝制时代农业经济中一个难以改变的问题。少数大地主、大官僚为了占有更多的土地,以种种卑劣手段,巧取豪夺农民的土地而使其沦为佃农。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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