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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0章 乌兰角力地商

基层机构,但是在满清时期的河套地区,显然没有这样的历史条件。

    清代对于这一地区的管理一直较为松散。

    满清建国之初,那些内附的王公贵族,以其地赐乌拉特前中后三旗,鄂尔多斯左右翼旗。在清代初期,没有汉族移民的管理机构,仅仅是由当地的盟旗制度来管理。

    因此,这个地区受到了不同王公贵族的王府管辖。而所有王府的所在地都不在河套境内,因此,河套境内的各种事务都往往被他们所忽略。

    即使受到关注,也由于鞭长莫及,导致解决问题的效率大为降低。

    况且,在这种管理机制下,最主要的民众也不具备受管理者的身份。

    私垦的移民要是有内部的纠纷,就只能赴沿边各厅县伸理,听从民便,无所谓管隶。

    这样。就使得甄金等人的行使管理成为必需,也实在是给了他们可乘之机。

    商人对盈利机会,任何时候都是感觉特别灵敏。

    在无利不起早的原则指引上,甄金等地商修建了引黄灌溉干渠。从而也把那些受到灌溉的土地、耕种土地的农民控制在自己的手里。

    地商过控制渠道,控制了水权,也就取得了河套农业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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