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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关条约原文

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湖北省荆州府沙市,

    四川省重庆府,

    江苏省苏州府,

    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领事官于前开各口驻扎。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从上海驶进吴淞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国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见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征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于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中国内地沾及寄存栈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中国之货物一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让之事应增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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