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易法变制隳藩篱(六)
补充,同时也有修正。
宋刑统泰半抄袭唐律,而唐宋两朝连社会形态都有巨大的区别,刑统中很多条款都已经跟不上时代。
比如对奴婢身份的认定,唐时几乎都视为贱籍,所谓‘律同畜产’,也就是牲畜。依唐律,主家即使以私刑杀仆,也不过服一年徒刑,刑统中亦如此。
但本朝奴婢分良贱,其中贱籍奴婢逐年减少,而良人出身的雇佣奴婢则不断增加。前者依然是视同畜产,后者在律法上则视同凡人。故而早年便有编敕,雇佣不足五年的奴婢视同良人,故杀抵命;雇佣满五年,奴婢的良人身份有所转变,主人杀之则减一等论处。
到了元佑年间,在韩冈的推动下,朝廷又颁布了一份新的有关主奴相犯律的敕令。其中良籍奴婢皆视同凡人,贱籍奴婢也不再视同畜产,而是减良人两等论处——尽管韩冈还想进一步废除贱籍,但如今的历史局限性,也只能让韩冈做到眼下这一步。
而私家藏兵,无论是在唐律还是宋刑统中皆有提及,私藏重弩和甲胄,只要三五件便是弃市。私藏长兵也是重罪。但弓箭和刀楯、短矛这类的短兵,则是‘私家听有’。也因此,陕西边地当年战乱时,多有乡民私结弓箭社,以保家园,当地官府都是大加鼓励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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