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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七十节 法律地位和民事关系

本质而言,他们说得一点没错。

    “……法学会的意见是,元老院不是不需要控制生活秘书。而是要控制得更隐秘。吃相好看一些。因而没有必要再迫使所有的生活秘书签绝契,毕竟元老院的国家未来并不是一个奴隶制帝国,专门为元老搞一种特殊的奴隶制度似乎没有必要。其次,在约束力上也存在法理上的悖论。

    “首先目前绝契在法理上是依照《大明律》,现在元老院已经半公开地割据了,只是还没全面战争和大明翻脸而已,对生活秘书这种核心归化民来说,大明律根本没有威慑力;其次。对临高集团自己的法律制度来说,奴隶制的确可以存在一段时间。但是女仆作为和元老最近的归化民,其实不宜再烙上奴婢的身份,因为事实上她们的生活水平和政治影响都高于一般归化民,如果从法律上地位反而低于一般归化民,这个说不通;第三,并不是所有元老的秘书和归化民出身的老婆都是奴婢――勋素济的老婆刘美兰就不是嘛――可见生活秘书和老婆从最开始就没有规定必须是奴婢的。这样元老配偶之间就无法交往了:比如某元老只有分配的生活秘书,某人却有明媒正娶的土著老婆,一同带着参加晚宴怎么安排?毫无疑问,身份上的区别会使得女人们必定会自己分出嫡庶的区别,不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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