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机构改革(二)
他进行了授权。
第一修正案再次明确元老的人身财产以及各项权力“神圣不可侵犯”,除元老院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元老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都视为对元老院的不敬和侵犯。以“不敬罪”处置――最高即为死刑。
为充分保证元老的延嗣的需要,设立由元老院办公厅领导的元老院纹章院,专门负责研究管理元老的血统延续、爵位传承;为元老设计纹章和家徽;登记元老的家庭状况;定期出版《元老年鉴》。同时将尽快审议和批准《元老婚姻和继承法》,以确保元老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一修正案对元老院财产和元老规定院统治下的国家的财产第一次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元老院将设立元老基金,以基金的所得用以支付元老股份的定期红利。元老基金的来源是战争战利品的20%,俗称“元老院的五分之一”;划拨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和即将建立的部分元老基金直属企业股份。
同时明确了元老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规定:凡是有正式职务的元老,本人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元老的家属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得到元老院批准,照章纳税。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入股归化民或者土著的企业,但是鼓励和资助元老家属个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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